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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员工工作中泄愤引发第三人受害,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7-07-24  【转载】

小雪原为某烤鸭店员工,2015年2月27日晚,小雪前往洗碗间接热水,此时另一员工李某正在洗碗间洗碗。当小雪走进洗碗间的时候,李某突然举起手中的一个杯子摔到地上,玻璃碎片割伤小雪右脚。经医院诊断,小雪的伤情为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在武警二院进行右足清创深踇肌腱重建+神经血管探查+石膏固定术,并于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住院治疗,共发生医药费3.3万余元。小雪支出护理费450元、复查费754.46元以及必要的交通费。

    烤鸭店曾为小雪垫付医药费1.5万元,在小雪起诉烤鸭店、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烤鸭店又赔付小雪6000元,总计2.1万元。后小雪出具收条,表示就本案纠纷今后不再向烤鸭店和法定代表人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因李某拒不赔偿小雪相关损失,且无法联系上,小雪只能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李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3万余元、护工费450元、交通费1776元、复查费754.46元,共计3.6万余元,除去烤鸭店赔偿的2.1万元,余款1.5万余元由李某赔偿;2.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李某因个人情绪原因无故将玻璃杯摔砸在地上,破碎的玻璃片正好刺中从旁边经过的小雪的右脚,导致小雪右脚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腓深神经断裂,并因此住院5天。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不是故意伤害小雪,但其因个人情绪问题,在不顾及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将玻璃杯摔砸在公共场合地面,并由此导致小雪受伤,其行为明显具有重大过失,故其应当与雇主一并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小雪在另案中明确表示与烤鸭店纠纷已一次性解决,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李某个人承担。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复查费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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