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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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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用药致死医生被判坐牢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
医患关系在“看病难”的今天更加紧张,医患关系也称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医生超剂量用药,竟致一感冒患者死亡,酿成悲剧。那么,“看错病”的医生是否都触犯了刑法罪名呢,医疗事故罪是什么,怎么认定呢?
案情介绍:
祁门县一村民凌某感到全身酸痛,来到张某开设的卫生室就诊。张某在初步检查后诊断其为病毒性感冒,决定注射退热针,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输液50分钟左右,张某发现凌某脸色苍白,呼之不应,在给凌某打了一针急救针后,将其送往镇卫生院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期间,张某赶回卫生室改写处方,补写病历,被受害人家属制止。经鉴定,张某给受害人使用的“林可霉素”静脉用药用量超过正常剂量2倍,且浓度过高,从而导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张某承担完全责任。庭审中,张某对超剂量用药导致凌某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医生,对“林可霉素”药物的使用和患者可能出现过敏性休克应有充分认识,但其严重不负责任,在给患者治疗感冒时,没有严格遵守药物的使用说明,超剂量使用且浓度过高,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遂以医疗事故罪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有三个特点: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责任事故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