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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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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被告人李某某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时间:2017-08-19  【转载】

南宁法院网讯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仍使用护照购票乘坐飞机,司法拘留期间仍不思悔改,企图继续隐匿财产,2016年月1114日上午10时,江南区法院对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触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也是南宁市法院首个宣判的拒执罪自诉案件。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李某某夫妻是同学兼同乡,两被执行人因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李某借款,但未能如期还款。李某便将其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双方在诉讼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定于2016124日及224日分两期还清全部债务。但因李某某与卢某未能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便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曾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结束后卢某、李某某仍不履行。执行法官多次到广州、深圳等地查找,却一直未能寻找到两名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执行法官将该院执行指挥中心报警电话及个人的手机号码留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随时留意被执行人的行踪,发现被执行人的踪迹后,立即通知主办法官。2016年五一小长假,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朋友在广州机场候机时,发现被执行人夫妇居然搭乘同一班飞机飞回南宁,便立即将此消息告诉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官联系后,法院作出快速反应,在机场将两被执行人截获,并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在司法拘留期间,两犯罪嫌疑人不思悔改,企图继续隐匿财产。在执行法官对两犯罪嫌疑人做思想工作后,犯罪嫌疑人卢某与李某某汇报了一些财产情况。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初步查实犯罪嫌疑人卢某与李某某在南宁市华西路某仓库内有价值过百万的服装成品存货,且在法院立案执行后,二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仍有数额巨大的资金流动,但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李某以卢某与李某某违反高消费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为由,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经法院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2016年江南区法院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3件,除本案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外,另外两件因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自动履行并获得自诉人谅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

                             

来源:江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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