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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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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
我国《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人们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绝对否定论。该意见认为,《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是关于票据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票据是债权债务的凭证……而不是一种虚构的经济往来工具,也不是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因此,在票据活动中必须具有起初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其作为基本原则,也是基本的条件”,“……要承担票据责任也应当得到……代价”。“凭证”二字否定了现代票据的设权和流通证券性,而基本原则的强行性也表明此说赞成票据有因性而否定无因性⑹。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和反对。
第二种观点,绝对肯定论。该意见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肯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属于“宣示性”规定,并不否定票据无因性。宣示性规定仅具有引导功能,违反它并不直接发生票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故该条规定与票据无因性并不矛盾⑻。
第三种观点,有条件肯定论。该意见认为,《票据法》既未采纳绝对的票据无因主义,也未对其给予全盘否定,而只是要求没有交易关系不能有合法的票据关系,但有了交易关系,其是否合法有效,并不导致票据行为效力受影响,可见是有条件地承认了票据无因性原理⑼。
关于《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人们意见至今仍不统一,仍然存在争论和分歧。不过,争论和分歧本身即表明《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规定的模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