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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期限

对票据的丧失,我国法律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制度,以挽救失票人的损失。《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对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挂失止付的期限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应维持3天。(二)在这3天里如果付款人收到法院关于失票人已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付款人应当等待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并仍应承担止付的义务。如未收到相应的证明,3天后应解除止付的义务。(三)付款人已收到法院的证明后,如果从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进一步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去,直到法院就票据权利作出最后的判决。

  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如果遗失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由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票据法问题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无60日的公告期,有利于失票人较为迅速的获得票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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