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决定为终局性的,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复议决定不是终局性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