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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引诱犯罪的概念
为了获得对某一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并顺利地对其实施抓捕,刑事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眼线”)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该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即为侦查人员引诱犯罪。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诸如贩卖毒品等非法交易型犯罪案件的侦破行动中,因而称为“控制下的交付”,也有人称之为特情引诱、诱惑侦查。美国上作为合法辩护理由之一的警察圈套就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但含义不完全相同。我国司法工作者对待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态度与警察圈套理论在保障公民权方面的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差异,其结果是我国审判实践中很少有辩护律师以警察引诱犯罪为由作无罪辩护,法院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机关手段不当而宣告被告人无罪。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几个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而言,侦查过程中运用特别侦查手段引诱犯罪的不在少数。例如,据桂林市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的94件毒品犯罪案件和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在侦查时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手段。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控辩双方因为引诱犯罪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形可谓屡见不鲜。那么,此种特别侦查手段是否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呢?这就是亟待我们去回答的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法律后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