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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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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犯罪的行为种类

依笔者之见,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发生的引诱犯罪现象,从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可作为无罪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这是较为严重的引诱犯罪,认定这种引诱犯罪的前提是:被告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其犯罪意念是在侦查人员的劝说、怂恿下产生的。二是可作为从轻处罚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这种引诱行为通常加强了行为人本来就存在的犯罪意念,或者为那些正在观望、犹豫的行为人提供犯罪决意从而起到“犯罪的导火线”的作用,包括不正常地提供犯罪机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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