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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利用“高科技”组织驾考作弊获刑
时间:2017-09-24 【转载】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驾校的教练,与被告人贺某某共谋,由被告人刘某某介绍驾考学员,被告人贺某某在网上购买无线电设备,利用该设备传输答案组织驾考学员在驾驶员科目一中作弊,从中获利。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谭某某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被告人贺某某指使谭某某利用无线电接收试题答案,因无线电设备故障导致作弊未遂;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组织谭某某参加考试,被告人贺某某采取同样手段为谭某某作弊,谭某某在考试现场中被当场查获,被告人贺某某在交警大队附近被当场抓获,并缴获对讲机、接收器等考试作弊设备若干。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为驾考学员提供作弊器材,帮助驾考学员在驾考理论科目考试中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并分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