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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三百多万元拆迁补偿款应当归谁
一、拆迁补偿巨款
现年85岁的丁某老人原籍河北,解放后来北京谋生。经过大半辈子的打拼,不但在首都北京有了自己的20多间房产,而且生育了四儿一女,儿女们也都有了自己的子女甚至孙子、孙女,对老人来说可说是儿女绕膝、四世同堂。这样一个人丁兴旺的家族本应该是令人羡慕的,可是,经历过一场诉讼后,丁氏父子至今已经是形同陌路。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2003年冬,丁某居住的北京市东直门地区被政府列入危房项目,需要进行拆迁建设。2004年4月27日,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与丁某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在拆迁范围内,丁家有正式住宅房屋22间,实际居住人口18人,分别是丁某和本人之妻赵某;长子丁志德、长媳牛玉荣、孙女丁小纬、孙女丁健;次子丁志群、次媳王琴琴、孙女丁小林、丁小杰、外孙女王阳阳;三子丁志海、之孙丁小旺;之女丁志泉、外孙刘晨晨;四子丁志龙、四媳孙菲、之孙丁小强。经有关机构评估后,拆迁人共补偿给拆迁补偿款3140150元、支付拆迁补助费188713.4,合计 3425263.4元。
二、儿女眼红起诉
领到这笔款项后,父亲丁某首先考虑的是儿女们的住房问题。他从拆迁款中拿出160万元,从老大丁志德起每个儿子给了40万元让其买房,女儿倒是没有给钱,但是丁某把两年前在金盏地区买的一处价值50多万元的宅院以15万元的低价过户到了女婿刘跃的名下。剩余的一百多万,除了偿还债务、支付常年卧床的老伴医疗费又花了90多万,所剩已经无几了。
但是,老二丁志群仍然不满意,他认为:既然拆迁院落内实际居住18口人,那么该院落得到的三百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就应当属于全家18口人所有,每个人都有均等分割的权利。另外,他还感觉父亲对哥哥弟弟们都好,惟独对自己不公道。于是,他以媳妇王琴琴、 女儿丁小林、丁小杰、外孙王阳阳等人的名义,又串通妹妹丁志泉以及外甥刘晨晨一起把丁某、大哥丁志德及其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支付七原告拆迁补偿款98万元和相应利息。
丁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十分不理解,他认为:拆迁掉的房屋是自己辛苦一生才盖起来的,原告没有出一分钱和一份力。领取拆迁款后,每个子女都分到了四、五十万元的款项,余款除用于偿还债务和给老伴治病,已经所剩无几。儿孙们怎么还盯着自己这一份已经为数不多的养老钱呢?难道这些人的亲情和良知都已经泯灭了吗?
三、律师法庭争锋
为了给自己讨还公理,也为了弄清拆迁款的归属,丁某到我所进行咨询。我耐心地听完案情后给予解释: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领取的三百多万元的补偿款中有310多万元都应该是属于您的,其他人只能要求分配剩余的十几万元。既然您的五个子女都各自分到了数十万元的款项,那么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听完我的分析,老人心中的石头算是暂时地放下了。于是,老人决定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到法院应诉。
在法庭上,七个原告委托的律师提出:既然包括七原告在内的18口人的名字都在《拆迁补偿协议》上,那么这三百多万元的补偿款就理所应当归18人共有。为此,主张按人头平均分配该笔拆迁补偿款。
我代理丁某提出答辩:房屋拆迁时,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丁某,《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上的被拆迁人也是丁广山,那么,拆迁补偿款就应当是对被拆迁人丁广山的房屋和土地的补偿,而不是对其他共同居住人的补偿。被告丁广山给每个儿女都分配了几十万元补偿款项,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最好笑的是,当法官问原告的代理人知不知道什么叫被拆迁人时,这位律师竟支支唔唔不知所云;问其起诉的案由时,她回答说是共有纠纷。
举证阶段,我们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是上世纪六十年代丁某花四百元钱从一个叫陈英惠的人手中买来,后又在八十年代初通过区城建开发公司置换来的,当时老二丁志群、女儿丁志泉年龄尚小,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更不用说其他五个原告了。同时,我们还拿出了丁志群分到40万元钱的收条和丁广山把金盏地区宅院低价过户给女婿刘跃的手续。
丁志群对收条不予认可,但是经过法官的反复盘问,他最终承认拿到了这笔钱,并且还从拆迁公司领走了29955元的搬家费。
丁志泉则只承认房屋过户,对低价转让不予承认。
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第三次开庭时,当着法官和双方代理人的面,丁志群竟然辱骂其父亲是“老混蛋”,当场受到了审判人员的制止和警告。
四、法院主持公道
前后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查明:《拆迁协议》涉及的22间房屋,均为丁广山个人财产。拿到拆迁补偿款后,广山分别给四个儿子每人分了40万元,其中次子丁志群还另外领取了29550元的搬家补助费。因女儿未得到补偿款,丁广山便将坐落在郊区的一处院落以1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女儿丁志泉。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丁广山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与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房屋拆迁款后,理应对在该房屋内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合理安置。被告既然已分别给付了丁志德、丁志群、丁志龙、丁志海部分拆迁款,作为各自家庭另购房屋的补偿,对于丁志泉也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原告当时对被告的安排未表示异议。现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
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六百元,由七原告负担。
该判决作出后,七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上诉理由是:丁某未对拆迁补偿款按人口平均分配,侵犯了上诉人应当享有的份额;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丁某又继续委托我作他的二审代理人。我代理他向法院答辩:
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但是并不认同一审判决的理由。对一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所说“被告丁广山理应对在该房屋内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合理安置”这个说法,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案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被拆迁人是被上诉人丁某而不是其他人,上诉人只是“在册人口”中的一部分,其索要安置补偿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退一万步讲,即使要给“在册人口”进行安置补偿的话,事实上被上诉人党振于也对上诉人分别给予了补偿。
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但是,无论如何辩解都改变不了铁的事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适当分得拆迁款,但是,各人应得的数额应根据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及是否实际居住、被安置的情况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中,各当事人都已得到了相应补偿和安置,现又要求分配剩余拆迁款的理由不足,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