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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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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之概念及特点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购销、寄售和有价证券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者,为行纪人;有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者,为委托人。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两者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都委托他人处理一定的事务等。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明确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做了类似的规定。但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存在许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 行纪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所指的事物既可以有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二)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生效;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所以委托人在后种情况下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行为可以直接对委托人生效。
(三)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实践经济生活中,认识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特点是有很大的意义的,比如说可以见少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