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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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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证的性质及其转让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受损时,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是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我国进出口贸易使用的保险单据有定值保单,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预约保单和流动保单。
国际海运保险习惯,如果不被保险人所有的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承保该货物的保险单及其权益也随之转让,无须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单转让一般采用空白背书方式,由被保险人在保单背面签名,也可以写上受让人名称,这是记名背书。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保单的转让必须在货物所有权转让之前,或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然后再办理保险,这种转让无效。因为此时被保险人已经丧失货物所有权,无可保利益,保单转让无效。所以在CIF条件下,保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船日期。在FOB条件下,卖方装货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其在装船完毕前办理保险。一个有效的保单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原来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消失,尽管它支付了保险费,而新的受让人与保险公司建立了新的保险关系,它不需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