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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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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三是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