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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个环境民事公益判决生效

时间:2018-03-28  【转载】

本报讯 记者孙安清 通讯员尤志春时满鑫 山东省青岛市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高某、俞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交纳鉴定费3万元;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高某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除锈酸洗厂,雇佣被告俞某等人从事除锈作业,生产污水未经防渗处理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2015年4月,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监测报告指出,其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污水盐酸PH值小于2,系危险废物。

  2015年7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俞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城阳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城阳区法院依法判决高某、俞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和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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