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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丈夫意外身亡 妻子清偿共同债务
时间:2018-04-15 【转载】
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丈夫意外死亡,妻子应承担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
2015年1月18日,李欣丈夫张晓昊(张小昊) 从刘晶处借人民币60000元,并向刘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晶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此据张晓昊。”2016年5月3日张晓昊意外死亡。后刘晶向李欣催要借款,李欣拒绝,刘晶向本院起诉李欣、张冉(张晓昊女儿) 。庭审后刘晶申请司法鉴定,申请本院调取张晓昊两次从五河县朱顶信用社贷款借据,进行签名笔迹鉴定。2017年2月27日,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1、署期2015年1月18日的《借条》中张晓昊签名与署期2011年1月20和2011年4月20日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中张晓昊为同一人书写。2、署期2015年1月18日的《借条》中张晓昊签名与署期2010年2月26日的《协议》 中张小昊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贷关系成立时,张晓昊与李欣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义务。张晓昊于2016年5月3日非正常死亡,该笔债务应由李欣承担清偿义务。被告李欣以2010年2月26日协议抗辩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欣一次性付还原告刘晶人民币60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