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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专挑独行女性为目标 男子公然抢夺他人手机获拘役
时间:2018-05-15 【转载】
罗某和唐某某是好友,两人想用手机却无钱购买,后合议一起去抢他人手机,还专挑独行女性,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6月10日,罗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向唐某某提议一起去抢几台手机供自己使用,唐某某表示同意,后两人商定由唐某某驾驶摩托车,罗某负责抢手机。2017年6月11日,唐某某将自己驾驶的摩托车的车牌用传单遮挡住,并和罗某一起购买了两顶鸭舌帽和两个口罩遮住头部及面部。当日下午13时许,唐某某搭乘罗某在临武县城寻找作案目标,二人逛至临武县新村路66号御品包子铺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苏某某独自一人拿着手机边走边打电话。唐某某便驾驶摩托车靠近苏某某,罗某则从苏某某身后将其一台玫瑰金色的OPPOR7S手机抢走,随后二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当日下午17时许,二人继续在县城寻找作案目标,逛至临武县新屋场村综合大楼前怡然街1巷16号时,罗某发现被害人廖某某独自一人拿着手机边走边发信息,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廖某某,罗某则从廖某某身后将其一台玫瑰金色的OPPOA59S手机抢走,随后二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他人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还能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