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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伤赔付后 劳动者还能否主张后续治疗费
时间:2018-05-15 【转载】
劳动者被鉴定为工伤,在领取工伤赔付后,还能否再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呢?
2015年8月,肖某某在某煤矿矿井下作业时被矿车撞伤,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后因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肖某某在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其中载明: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92 520元。现该判决已履行完毕。2018年3月,肖某某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检查费等后续治疗费2 312.33元。临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伤,经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且已解除劳动关系,故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在生效判决书中,已确定由被告赔偿肖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 1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 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 350元、停工留薪待遇16 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共计192 520元。现该款项已给付完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5级到10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终结,同时意味着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保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