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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然宣判了庐江县市容局执法大队马某等十人犯纳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蒋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其他八被告人均受到相应的刑罚惩处。
到2011年底,共收纳贿赂34起。其中马某涉案数额98500元,个人所得赃款45900元;被告人蒋某涉案数额47300元,个人所得赃款29600元;被告人孙某涉案数额42000元,个人所得赃款15500元;……
10人纳贿34起
2011年下半年,庐江县委和政府等有关部分多次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庐江县市容局城市治理监察大队马某等人涉嫌非法收受违章建房户贿赂等经济题目。
2008年底2009年初,庐江县市容局城市治理监察大队一大队工作职员孙某因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一村民违章建房,收受俞某转送的2000元,致使该违章房屋建成。 2011年4、5月份,孙某因庐城镇八里村院北村民组一村民杨某违章建房,收受俞某转送的4000元,致使该违章建房没有被拆除。总涉案金额达37万8千3百元。
责任编纂:边江
法院以为:被告人马某等十人身为行政执法职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纳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纳贿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中国法院网讯 (张传广 夏雅琴) 近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然宣判了庐江县市容局执法大队马某等十人犯纳贿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底至2011年11月,庐江县市容局城市治理监察大队一大队大队长马某等10人利用控违拆违的职务之便,在庐江县多次非法收受多名违章建房人的贿赂,致使违章房建成或没有拆除。各被告人已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7、8月份,马某因朱某在庐城镇朱墩村违章建房被蒋某等制止,收受余金某转送的6000元及硬“中华”香烟6条,分给被告人蒋某3000元和硬“中华”香烟3条,致使该违章建房建成且没有全部拆除。 2011年11月份,吴某因俞某为庐城镇八里村宛庄村民组村民宛某违章建房,收受俞某转送的10000元,分给马某3300元,分给李办本3000元,致使该违章房屋建成且没有全部拆除。后杨某在该房顶加盖违章房时,被告人郭某两次收受俞年生转送的9000元,分给庐江县市容局城市治理监察大队一大队大队长马某3000元,分给李某2000元,致使该违章房建成且没有拆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等六人自动到办案部分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等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后经侦查,庐江县检察院指控马某等十人犯纳贿罪于2012年7月9日向庐江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