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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判处被告人蔡巧军有期徒刑九年

150万元得手后不久,蔡巧军卷款离开株洲。

  2010年1月,由株洲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出资30%、七个天然人各出资10%,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组织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由江苏南通人蔡巧军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公司、企业的工作职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划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在其要求下,两家房地产公司先后给了蔡巧军100万元和50万元。

责任编纂:边江

来源:中国法院网株洲芦淞频道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划定定罪处罚。株洲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蔡巧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间,蔡巧军多次违规发放贷款给两家房地产公司,并分别向两家公司索贿。

  跟着业务的不断扩大,贷款需求者越来越多,蔡巧军想到了用放贷谋好处。

身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违规向两家房地产公司贷款,还冠冕堂皇地索要了150万的辛劳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当事人系化名)

  一审讯决后,蔡巧军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蔡巧军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抓获。 9月25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讯决。

  芦淞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蔡巧军利用担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蔡巧军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了以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判处被告人蔡巧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的一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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