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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耕牛被撞伤,误工费是否应赔偿
【案情】
2010年11月5日,原告胡某驾车将彭某的一条耕牛撞伤,治疗费为1705元,后经鉴定,该牛的误工费为3000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责。经交警调解,原告赔偿了彭某的全部损失。因原告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故原告持据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耕牛的治疗费,就该牛的误工损失部分拒赔,理由为该损失为间接损失,且耕牛市场价一般也就是4000元左右,治疗费加上误工费已超过一般耕牛的全部价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耕牛的误工费属间接损失,且市场上耕牛一般价值也就是4000元左右,治疗费加上误工费,已超过耕牛的自身价值,故不应赔偿耕牛误工损失;
第二种意见:《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耕牛的市场价值只有4000左右,因此应当赔偿4000元左右;
第三种意见: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间接损失是相对于直接经济损失的一个学理概念,是指受害人遭受直接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损害后所引发的附随损失,也称为“附随性损失(relational loss)。(参见王利明 周友军 高圣平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第198-199页)。司法实践中,一般我们都将造成营运车辆停运的经济损失视为直接的经济损失,耕牛同属于劳动工具,耕牛受伤所造成的误工损失与造成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并无不同,都是可预见的损失,也都是确定的损失,因此,耕牛的误工损失也应当是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而且,事实上法律也没有规定间接损失不赔。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该条文实际是对损害的财产计价方法。耕牛的治疗费是实际产生的费用,误工费是鉴定结果,均是市场价格的反映。赔偿耕牛的治疗费以及误工损失并未违反《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并非强行性规定,而是在计算财产损失时通常采用的计算方法。在有的情况下,可以不采用该标准,比如没有市场价格或者有特别价格的情况下。(参见王利明周友军 高圣平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第334页)
第三:耕牛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不仅牛主人与耕牛有情感因素,实际上牛主人与耕牛还有一定的磨合期,使用起来才会配合好,而且耕牛品质各不相同,耕牛的市场价格相差很大,4000元只是均价而已,被撞耕牛不一定就是价值4000元。因此,无论是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还是损益相抵原则或者过失相抵原则,某保险公司均应赔偿耕牛的治疗费1705元和误工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