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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从本案看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案情】
陈某与李某分别为周氏两兄弟的妻子,两家因为分家分房而常年不和睦,分家后成为邻居,但陈某认为是李某经常在公婆面前说自己的不好,导致自己和丈夫在分家时没能得到应有的份额。由此陈某对李某横竖看不顺眼。一日,便让一朋友王某帮忙购买老鼠药,未果。猛然间,陈某想起三年前家中曾购买过老鼠药,于是找到后将它掺在了李某的饭菜中,见李某服用后便离开。而后,陈某想及自己这样做恐伤及其丈夫的兄弟情谊,非常后悔,急忙赶往李某家中,发现李某已被其丈夫送往医院抢救。经调查,老鼠药早已失效,李某服用不会造成生命危险。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与第24条第1款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规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否是基于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意志。从本案看,陈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的丈夫及时发现,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
第二, 从犯罪行为本身来看,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而从调查结果来看,老鼠药已经失效,属于典型的工具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