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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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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组织领导传销罪分析及案例:罪名解读与法律规定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涉及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进行资本运作等商业行为为幌子,迫使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形式获取加入资格,进而按照特定顺序构建层级结构,以发展成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诱使或迫使参与者不断招募新成员,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指出:对于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通过收取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手段获取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构建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诱导或强制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缴纳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将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并需缴纳罚金。
【立案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者,应被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罚金。
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满足以下三个关键条件:首先,必须是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角色,且该层级需达到三级或以上;其次,必须实际执行了组织领导的行为;最后东莞黄江律师,所组织或领导的传销人员数量需超过三十人(此处所指的“三十人以上”是指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发展或控制的人员总数,而非传销组织成员数量的简单累加,这两个标准存在本质区别)。
【司法解释】
最高两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最新解释:明确了组织传销罪的认定标准,规定只要传销团队人数达到七人或者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均将依法被定性为传销罪。
罪行较轻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罪行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无论罪行轻重,都将被剥夺非法所得,并需缴纳超过五倍的罚金。
【特别规定】
关于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与起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相关通知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进行组织、领导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特定顺序构建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诱使或强迫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若涉嫌组织、领导此类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达到三级,则应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涵盖了那些在传销活动中扮演组织、领导角色的创始人、决策者、操控者,还包括那些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策划、指挥、部署、协调等关键职责,或在传销活动执行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人员。
被判五年以上重刑的情形涵盖:一是涉案人数超过一百二十名;二是传销资金总额超过两百五十万元;三是曾因相同罪行受到过刑事惩处;四是曾因该罪行受到过刑事惩处且涉案人数在六十人以上;五是导致参与者自杀或精神失常的情况。
组织与领导者的判定条件包括:作为活动的发起者、主导者或策划者;承担管理、协调等关键角色;负责宣传、培训等工作;因涉及此罪行而受到刑事处罚;在一年内因该罪行受到行政处罚黄江镇律师,且涉及人员超过15人,且组织层级达到三级或以上;在传销活动的执行、传销组织的建立与扩张中扮演核心角色。需要注意的是,若是以单位名义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对于仅被指派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通常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层级与人数的确定依据如下:存在某一机构,若该机构或其下属层级已晋升至三级或以上,则将各机构成员数量合并统计。即便在形式上已独立,但若依然从原机构获得收益或分红,那么其在脱离后的层级发展数及成员人数仍需纳入计算范围。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所列传销组织的策划者、指挥者,若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即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述的“情节严重”:此情形下,将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直接或间接获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所缴纳的传销资金,其累计金额超过二百五十万元。
曾经因参与或领导传销活动而遭受过刑事制裁,或者在过去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且直接或间接招募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总数超过六十名。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案例】
自2020年11月起,唐某(已被判决)与他人合谋,通过在互联网上构建的“丰富某某秀”应用程序和“G某某X”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分别开展了“丰富某某秀”项目与“GB”代币项目的开发和运营,擅自发行了“某秀”以及“GB”等类型的虚拟货币。“某秀吧”APP运用一系列与收益挂钩的活跃度、荣誉积分、贡献度以及星级达人等级等个性化激励措施,结合静态和动态收益模式,构建了会员推荐下线返利上线的新型机制。截至目前,该平台已有超过1719万名实名注册会员,形成了多达197层的会员层级结构。2020年1月,张某某成为“某秀吧”的一员,他热衷于招募新成员,大力拓展自己的团队,通过参与竞拍或是利用“某秀吧”的激励机制,成功晋升为某某市的合作伙伴,并达到了四星达人的级别。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张某某的下属层级达到193层,其直接推荐的账号共有1120个,其中实名认证的账号有748个。而其下属的总账号数量未公开,实名认证的账号数量同样未透露。此外,张某某通过销售GB、UT、秀等非法所得,累计金额已超过127万元。
案件发生后,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XX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此外,他在2021年12月29日将非法所得的款项人民币元退还至某某省某某市XX局。
公诉机关指出,张某某通过招募他人加入的方式,主动拓展下线,利用竞拍或“某秀吧”的激励手段,成为某某市的合作伙伴。他直接或间接地以吸纳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诱导他人不断招募新成员,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严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张某某被XX机关传唤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陈述,属于自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的是次要角色,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张某某已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应对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时要求缴纳罚金,并推荐采用简易审判程序。公诉方递交了报案记录、案件接收记录、立案审批文件、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缴费凭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判决书等一系列文件,以及证人唐某、文某、黄某、邓某、王某等人提供的证词,被告人张某某的陈述和辩护;同时,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2021]司鉴字第385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共同证实了相关情况。
张某某被告对控方提出的事实、所涉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他同意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整个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辩护人某某所提观点包括:张某某系从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具备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等可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满足缓刑适用的标准。据此,建议参考同类案件判决,对张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判定,张某某通过招募他人加入的方式,主动扩大组织规模,将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奖励的依据,诱导他人不断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方指控属实。张某某在参与犯罪活动中扮演了辅助角色,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较轻、减轻或免除的处罚;张某某在XX机关的传唤下归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张某某已退还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了罚金,可考虑适当从轻处罚;张某某对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适当宽大处理。考虑到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社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调查评估结果,判定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故依法可对张某某实施缓刑。辩护人某某主张,张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还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经核实,该观点与事实和法律相吻合,本院予以接受;然而,辩护人某某提出的对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明显偏轻,因此,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刑罚建议是恰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七十三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现作出如下判决:
张某某因涉嫌组织与领导传销活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获得缓刑一年六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案中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人民币若干元,已由负责扣押的省XX市XX局依法没收,并已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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