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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需报送有关材料的函(1995年9月19日公布)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需报送有关材料的函
(1995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济审判庭在1995年7月12日曾发函给贵院,提出关于南通市信托投资公司对深圳光华实业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贵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管辖权进行商议,同时暂停案件的实体审理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书面回复,指出该案在江苏省的一审和二审程序已经完成并作出判决,因此无法再进行管辖权的协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案件管辖法院。贵院须在1995年10月15日之前,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职权文件寄送我处。同时,在此段时间内,务必暂停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实际履行。另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及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紧急通报:1995年9月1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强行划拨了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上海证券部在上海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内的1200万元人民币资金。这个账户是投资者通过公司上海证券交易点进行股票交易时用作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属于一级清算账户,也是每日股票交易时段结束后用来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买卖方面进行清算的账户,账户内的资金本质上属于客户所有,南通中院这种处理方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容易引发众多投资者产生严重的担忧,其中暗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如果事情确实如此东莞黄江律师,请你们收到这封信之后,马上告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已经执行了的1200万元,需要立刻转回到原来的账户里面去。等我们法院指定了管辖权之后,再继续处理。最近黄江镇律师,有些法院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和执行工作提出了不少意见,请你们加强对该院认真进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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