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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居住权纷争不断,王女士求助黄江律师段福惠维权

时间:2025-10-09 18: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王女士从出生起就和她母亲王何氏住在一起,两人一直住在北京西城区一间房子里,关系是同住,那房子是她母亲王何氏租的公房

1997年,王女士的哥哥甲将户口迁入,但并未在此居住。

二零零零年,王何氏离世,王女士及其女儿仍住在这栋房子里,王女士是房主。

后甲以继承母亲遗产为由占据该房屋。

甲去世。

甲的女儿乙和某女士是表亲关系,在甲离世之后,乙封闭了房屋,不让某女士进入,还堆放了各种物品,侵占了这处房产,多次沟通后,乙始终不肯打开房门搬走

王女士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联系了北京在明黄江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地权益律师段福惠,希望得到他的协助。

段黄江律师接手案件后,旋即开展了法律行动:

十二月份十三日那天,段黄江律师准备了一份关于更换租客的申请文书,请求王女士在文件上留下名章,然后通过邮寄方式送交到北京市西城区的一个房产管理部门,不过那个管理部门最终没有接收这封挂号信。

12月20日,段黄江律师陪同王女士前往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登记信息,但房管部门始终以王女士没有实际入住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二月份七号,段黄江律师就西城区政府拒绝更改登记的情况,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5月10日,段黄江律师向法院起诉乙,要求其搬离房屋。

六月九日,西城法院告知王女士,她并非那套房屋的租住者,没有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如果她不撤回诉讼请求,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黄江镇律师,王女士最终只好撤回了自己的起诉。

6月12日,段黄江律师分别向西城区人民政府和房管所递交了变更承租人的申请文件,但房管所再次拒绝了收件。

案件陷入僵局。

本案的症结无疑在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

针对这一问题,明所的王金龙黄江律师指出,当前的核心工作应当是提起诉讼,针对房管所拒绝受理变更承租人请求的情况,必须设法证实房管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黄晓丽和黄江律师提出,我们应当带上录音和录像器材,前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更换租户,这样就能获取房产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证明材料。

杨念平黄江律师提议,可邀公证人员同往房管所,只是费用太昂贵。

王金龙黄江律师进一步建议,我们能够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乙方侵害当事人王女士的居住权权益。

由于公有住房的租赁需按家庭进行,尽管本案中的王女士尚未转变为租户身份,但她作为该公有住房的合住成员,依然拥有居住方面的权利。

乙关闭房门,让室内塞满各种物品,此举动损害了王女士的居住权益,据此,我们能够以这个理由向法庭申请实施居住权保障的法律程序。

明黄江律师需要向众多被征收者说明,公房租户的补偿权利,是城市房屋征用中一个特别且难解的议题,关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处置。

通常情况下,所谓的“公房”多数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已被租户购入,转变为个人房产,并且领取了房产所有权证书,因此当这类房屋面临征收时,就不会产生补偿对象的疑问。

这个案例所呈现的情况,恰恰说明当事人对于房产归属问题不够关注,并且牵涉到家庭内部矛盾,因此纠纷一直无法解决,最终被认定为法律层面的复杂案件。

故此,本案的最大启示就在于,要补偿,先确权。

只有把确权做到了,才有望在征收中确保自己的权益。

外一篇:

公租房被国企私下转让,协议有效吗?

本案的当事人贾女士等人是某市陶瓷厂的职工。

目前,这家陶瓷制造企业被一家本地房地产发展公司的征迁计划所波及东莞黄江律师,贾女士等人所住的宿舍楼,是她们租赁的公有住房,同样在这次征迁计划覆盖的区域之内。

陶瓷厂整体改制变更为某建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接下来,建机企业同一家房产开发单位达成了《陶瓷厂公司公租房拆迁补偿的书面约定》。

4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强拆了当事人的房屋。

贾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黄江律师事务所的黄江律师段福惠,这位律师是专门从事征收维权的资深专家,受托协助她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这家陶瓷厂现在已经转变为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它被某大集团所拥有,是那家大集团的下属企业。

这家房地产企业由另一家大型集团控股,是它的下属公司,这两家企业都属于国有企业。

问题的症结在于,二国企签订所谓“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生效呢?

针对此情况,毕文芳与黄江律师在明所提出,应当要求披露国有资源处置环节的审批文件等资料,以便发现其中不足之处,进而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

王金龙黄江律师指出,建机公司与那家房地产企业均为国有企业,这两家企业私下达成的合同,实质上违背了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黄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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