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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伤赔偿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了解一下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遭遇职业意外,若单位未投保工伤险,最佳途径是坐下来谈赔偿事宜,这样既能压低补偿数额,又能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与公司商议解决比走法律程序更受雇员青睐,省去了打官司耗费的时光和精力。
公司与职员就工伤补偿达成一致,订立了正式文件,企业也依约履行了支付义务,但职员事后察觉“补偿不足”,是否能够申请废除该文件,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工伤补偿约定一旦订立便不能更改,不过倘若涉及欺骗、强迫、利用弱势地位,或者约定因重大认识不清或极不合理,劳动者便有权申请废除约定,依照法律规定的规范获得补偿差额。
重大误解情形下,当事人表达意向时,对于关乎合同法律后果的关键内容,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这种情况会导致当事人承受重大损失,最终使得订立合同的根本目标无法实现。
极不合理:协议缔结之际,某方凭借对方身处困境、无法清晰思考等状况,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极不合理的情况。
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家人,由于缺少必要的信息,在商议赔偿数额时,往往远低于法律规定的限度,若要废除先前达成的协议,比较容易得到认可,不过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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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八级工伤协商赔偿8万,法院支持撤销协议
2021年10月16日,一家建筑单位与汪某达成了雇佣协议,商定汪某参与某文化广场项目的木工工作。
2022年4月9日,汪某在建筑工地进行墙柱加固作业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中导致坠落受伤。送医后检查,结果显示汪某患有距骨骨折、右侧跟骨骨折以及右侧踝内侧副韧带损伤。经过住院治疗,共计17天。
2022年7月27日,汪某同建筑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为:经过双方共同商议,建筑公司需一次性支付给汪某包括各项补偿金、赔偿款以及补助金在内的总金额,合计八万元人民币。
协议规定这笔款项涵盖但不限于一次性伤害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照顾费用、住院饮食补贴、营养支持、出行开销、停工留薪期间薪资等除医药费以外的汪某依法可获得的全部工伤福利。
2022年11月21日,人社局确认汪某遭遇的事故后果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同时确认其属于工伤情形。
2023年3月10日,劳动能力评估部门公布了评估结论,表明汪某在劳动方面的能力受损情况属于八级。
2023年3月20日,汪某向建筑企业递送了终止劳动关系文书,理由是单位没有依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准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因此通知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且要求企业支付所有工伤相关福利。
汪某收到的赔偿金数额偏少,他与公司沟通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工伤各项补偿、合同解除时给予的补偿、未签订合同情况下应得的二倍工资在内的各项款项,总计金额为元。
法院认定,涉及双方达成的和解契约的合法性,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指引,若某方借助对方身处困境、无法正常判断等状况,造成民事法律行为订立之初极不公平,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废除该行为。
此案里,建筑方与汪某虽然就工伤补偿达成了共识,不过这份共识是在汪某没有完成工伤评定时订立的黄江镇律师,协议里规定的补偿金额远远小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条款内容极不公平,根据法律应当予以取消。
建筑公司经过核算后确认,需要支付给汪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共计477.87元,同时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为2401.94元,在停工留薪期间应支付的工资数额为65249元,对于一次性发放的伤残补助金总额为.13元,另外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方面的补助费用65855.83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元。
法院最后裁定,作废建筑单位同汪某达成的和解契约,建筑单位需补偿汪某所有工伤相关福利及经济赔偿,总额为.93元。
【案例二】八级工伤协商赔偿3万,要求撤销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赵某任职于新疆一家制造企业,担任钣金工,2017年4月20日,他在作业时从梯子上跌落导致受伤,经过人社部门审核被确认为工伤东莞黄江律师,后续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7年6月6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该书表明赵某遭遇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之内。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了《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该文书判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2018年2月10日,企业与赵某签署了《工伤补偿协议》此协议规定:赵某承诺由企业承担其工伤相关各项补助,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作过渡支持以及医疗支持等所有款项总额为叁万元人民币......该员工的工伤补偿款项现已全部发放并由企业全额支付,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后续纠纷。
2018年2月14日,公司往赵某银行汇入三万元,这笔钱是作为伤残补助金拨付的。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废除《工伤补偿协议》,并且要求补偿工伤保险的款项。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之后,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说明,当一个人借助另一个人在困境中、无法清晰思考的情况,造成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从一开始就不公平,那么受损的一方就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取消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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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一旦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缘由,就有一年的期限去行使撤销权,而因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在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缘由后,则只有九十天的时间去行使撤销权,在这段时间内,若他们都没有采取行动去撤销相关行为,
当事人遭遇强迫,从强迫动作结束那个时候算起,一整年之内没有去要求取消这个行为,
当事人知晓撤销缘由后,清楚示意或用自身行动显示不打算行使撤销权利。
当事人若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的五年期间未曾主张撤销,那么其撤销的资格便会终止。
此案中,2018年2月10日赵某同公司签署的《工伤补偿协议》,当时工伤已经认定,伤残等级也已评定,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签署该协议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应当有充分的理解和预判。
双方签署《工伤补偿协议》之后,公司向赵某的银行账户汇款30,000元,这笔钱被称作“伤残补助金”,赵某应当就此协议中涉及的撤销相关权利义务问题,向有关机构或部门表达诉求。
赵某于2024年3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在2024年7月1日接收了此案,赵某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反悔的权力,该权力现已失效。赵某想要取消他和公司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此请求不予批准。
工伤事件是劳动争议的高发领域,涉及的经济补偿往往比较可观,如果没有投保工伤险,工伤赔偿的协商就是处理工伤事件的快捷途径,公司需要依照规定程序,与员工达成公正的条款,这样既能消除矛盾,也能维护工人的正当权利,达成双方获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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