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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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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金融反腐如何穿透新型隐性腐败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一方面,金融属于国民经济的血脉范畴,另一方面,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里重要成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不但直接对职务行为廉洁性造成侵害,而且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害程度很大的金融安全。国家领导人着重指出这个情况,一是希望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二是要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方面防范化解工作,三是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以及防控金融风险。国家领导人作出重要指示精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据此深入贯彻,坚决落实党中央针对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所做出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功能、检察职能功能,进一步巩固从严整治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所取得的成果,推动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朝着纵深方向发展,助力其不断深入推进 。
为能充分将典型案例所具备的教育、警示以及震慑作用予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来发布了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着以下三个层面的特点:其一为坚持依法从严进行惩处。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件里,被告人受贿的金额达到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金额为3700万余元,这导致了巨额贷款没办法收回。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案件中,被告人受贿2.75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有关两案的被告人,均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处了死缓,并且是会被终身监禁的那种处罚,如此这般充分彰显出了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从严厉举措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那种性质极为鲜明的立场。 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况,那就是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就黄某所涉及受贿的那个案子而言,作为被告人的他是以加入某公司从而籍此获取“劳动报酬”这样一种方式来收受贿赂的,这是新型受贿政商“旋转门”的典型表现形式。 再来说李某、徐某受贿的那个案子,作为被告人的他们在并未实际进行出资的状况之下,与请托人以“合作经营”公司的形式,通过分配利润这样的方式来收受贿赂,这是隐性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司法机关透过新型隐性腐败那层“面纱”,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致使新型腐败丧失其实,令隐性隐秘性不再,精准且力量十足地加以惩处。三,注重多领域覆盖。本批案例当中,存在有金融监管领域的腐败案件,同时还存在银行、信托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这展现出司法机关依法处罚金融所有领域里各个环节职务犯罪以及关联犯罪的那种清晰态度。
你提供的内容存在信息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由习近平总书记创立并不断丰富发展的,相关表述应准确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持续循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的方向,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照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的要求,始终秉持严的主导、严的举措、严的环境氛围,始终维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强度,强化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在根除金融腐败滋生的土壤及条件方面持续投入力量,以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的攻坚战、持久战、联合战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目?录
一、刘某受贿案,再者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此为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
二、吴某存在受贿行为,还有挪用公款的情况,并且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形,另外出现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状况,该案件是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
三、黄某受贿案——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五、王某存在挪用公款行为,同时还有受贿情况,并且有行贿举动,再者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另外存在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东莞黄江律师,要依法惩处利用虚假理财方式进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
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
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借助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所拥有的便利,以及凭借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要么直接,要么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以及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获得晋升等方面给予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总共达1.5亿余元,致使某村镇银行产生巨额贷款不能收回的结果。
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下半年退休,其后至2021年期间,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总计达3700万余元。
【办理情况】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还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状况,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此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该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尽管刘某到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颇为积极地退赃,大部分赃款已然退缴,自愿进行认罪认罚,然而犯罪数额极其巨大,还致使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受格外重大的损失,并且存在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这般情况,所以应当依照法律从严予以惩处。决定判处刘某受贿罪死刑,缓期二年去执行,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待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进行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又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进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实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去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当宣判完成之后,刘某于法定期限之内不存在上诉的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核准了原审法院针对被告人刘某所做出的判决。
【典型意义】
这案子属于那司法机关依靠法律法规惩处金融监管范畴内腐败犯罪的典型实例,金融可是国民经济的脉络,是国家核心竞争力里重要的构成部分,金融监管是用来防范化解风险,促使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力 ,金融监管领域的腐败犯罪不但破坏金融市场的秩序,损害群众钱财安全,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在本案里头,被告人刘某身为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肩负着依据法律去监管金融业务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然而,他却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一亿五千余万元,还违法地行使职权去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出现巨额贷款没办法收回的情况,给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司法机关针对刘某判处了死缓,并且是终身监禁,凸显出了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极为鲜明的立场 。
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身为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在2016年时,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进行商定,借助吴某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给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并且通过交易的形式给予吴某好处。到了2017年3月,经由吴某审批,某国有出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了5亿元贷款,年利率设定为8%。这笔贷款发放之后,某公司根据测算觉得该项目有着较高的利润,于是经由何某向吴某提出,除了支付正常利息之外,额外再给付吴某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吴某宣称表示同意,且和何某进行商议约定,两人在得到该笔款项之后进行平分。而后,某公司根据约定先后分三次,把年利率为9.5%,利息总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吴某、何某所提供的公司账户。
另外经过查明得知,这名被告人吴某,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这些事项上面,为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全力谋取利益,并且还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贿赂,金额达到人民币1.32亿余元之多。在2015年一直到2017年这个时间段内,吴某凭借着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的资金,金额多达5.08亿余元,将这些资金归个人去进行使用,或者是出借给其他的人,让其去开展营利性质的活动。从2011年一直到2018年,吴某违反了国家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发放出去贷款,金额为5.01亿余元,最终造成了损失,损失的金额达到3026万余元。2015年,吴某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伙同他人,从某银行出具保函,在2016年,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在2017年依旧如此。
【办理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犯挪用公款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而后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借助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另外他人的财物,为那人谋取利益,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致使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他的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去使用或者出借给别的他人,用来开展营利性活动,情节属于严重范畴,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所规定的内容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相关规定,伙同其他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对吴某以受贿罪判处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啦,这个判决还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终身哟,同时要并处没收他个人全部财产呢,而且在其死后缓期两年期限满依法减少成刑期为无期徒刑后哟,如果符合条件还得考虑终身监禁,就是不得减刑、假释啦,再针对挪公款罪判处对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哒,另外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让其服刑十年,并且要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呢,还有以违规出具金额证据罪行而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勒,随后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就是不得改变原来的刑罚啦。依据法律规定去追缴犯罪所获取的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在进行宣判之后,吴某向上级提出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本作出的判决,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核准了原审法院针对被告人吴某所作出的判决。
【典型意义】
在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的案例里,本案是涉及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商业银行行长于银行经营活动而言,是核心决策者,其肩负着经营管理职责,承担着授信审批工作,还负责贷款发放事宜,同时要进行风险防控操作等重要职责于身,属于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少数”,若以对公之便利谋取私利,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会致使银行资金以及国有资产出现流失情况,而且还会对金融市场以及行业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在本案当中,吴某借助担任银行行长这一职务所具有的便利,给有关公司发放了5亿元的贷款,而在正常利息之外,他通过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途径获取了固定回报,其本质是吴某凭借职权给某公司发放贷款从而获取的对价,这属于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现象,是契合权钱交易本质的,司法机关针对吴某依法进行惩处,彰显出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以及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三、黄某受贿案——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起,至2018年7月止,被告人黄某在担任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同时凭借职权,以这获得权力地位而滋生各种机会,直接或者借助其他有职务之人的行为,为黄某森实际控制的公司进入某国有商业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情况助力给其出便利,黄某同黄某森约定好,让黄某森先以 “安家费 ”为名义给黄某一部分费用等其离职进入黄某控制公司给予报酬另外再提供工作报酬,后续到该公司后再持续以 “薪酬 ”去名义继续给黄某钱款。
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收受了黄某森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安家费”名义给予的3000万元,之后从某国有商业银行辞职,在2018年8月13日,与该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万元/年,奖金为500万元/年。截至2022年3月13日,黄某森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安家费”“奖金”“工资”等名义,给予黄某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还有“薪酬”1011万余元未支付。
此外,黄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
【办理情况】
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的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黄某于某国有商业银行任职的时候,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且非法收受了别人的财物,总之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黄某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犯罪当中存在未遂情节,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承认有罪并且表示悔罪,还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是能够从轻处罚的。被告人黄某,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时被处罚金是人民币四百万元,犯罪所得及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宣判过后,黄某提出了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予以惩罚的典型案例是本案 。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常常与任职期间牟利 、离职后“领薪”等多个环节相关 ,甚至有可能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企业高管”这些看似合理的外衣 ,其隐蔽性强 ,进行查处的难度较大 。在本案里 ,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凭借职务之便 ,多次为请托人创造谋取利益的条件 ,离职之后前往请托人实际掌控的公司工作 ,违反法律收受贿赂 ,这实际上就是权钱交易 。针对其情况,司法机关按照法律,对那儿进行了判处刑罚的行为,清晰地划分出了法律方面的红线,让金融市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净化,进而维护了社会层面的公平正义。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从 2017 年开始,一直到 2020 年,被告人李某凭借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业务部门负责人这一职务所具有的便利条件,被告人徐某借助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职务所拥有的便利,把某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付给苏州某公司去承销,并且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进而为该公司谋取到了数额巨大的利益。在2018年到2022年的时间段里,李某与徐某,他们和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进行了共谋,在并不实际去出资的情形下,采用和沈某合伙经营公司进而分配该公司利润的办法,非法收受了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的财物总计有1435万多元,不过有80万元还没有实际拿到手;徐某收受的财物总计有1431万多元。
【办理情况】
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了被告人李某以及徐某犯有受贿罪,之后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李某和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还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且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受贿罪,而且属于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受贿犯罪当中存在未遂情节,同时李某和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进行处罚 。因受贿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处以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的罚金;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也处以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的罚金。宣判完毕之后,李某以及徐某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本的判决。
【典型意义】
这一案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的典型实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数量众多的投资者,投资金额巨大,对资金管理有着较高要求,唯有严格依照规范落实行业监管规定,才能够有效地防控金融风险,进而维护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以及徐某,身为国有信托的从业人员,借助职务方面的便利,违规把信托计划交付给并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承销,还安排第三方与信托计划融资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此举提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 。以“合作经营”为名收受了财物的李某、徐某,设置了重重“防火墙”来进行权钱交易,这种情况应依法给予惩处司法机关针对李某、徐某依法判处了刑罚,这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对信托行业腐败犯罪持有“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彰显出了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
五、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
【基本案情】
在2012年10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某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分别与李某、高某、及谢某等人伙同,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或者定期存款等业务的进程当中,向某科技公司等22家单位出具不实的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把上述单位本应该存入某银行的理财资金、定期存款,直接地或者经由王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挪用给北京某公司等单位用以进行营利活动,收取高额利息 。案发时,尚有本息合计17.7亿余元未退还。
另外还查明,王某身处挪用公款进程里,为能够顺利把出资单位的资金搞到手,对国有公司人员邸某行贿了1600万多一些的钱财,又向非国有公司人员高某行贿了价值5300万多一些的财物,还朝陈某行贿了130万多一点的金额。王某把挪出来的公款交付给到北京的某一家公司,使其来开展可以营利赚钱的活动,并且从中收取高额的利息,另外还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8200万多一些的好处费。在后期的时候,由于有一部分公款没有办法归还回去黄江镇律师,王某就与上级分行的负责人员一起采用违法的方式发放28.1亿余元的银行贷款,并且把上述这些贷款用来填补挪用公款所造成的资金方面的缺口。
【办理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犯受贿罪,犯行贿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方面的便利,把公款挪用过来归个人使用,进而开展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并且没有退还,其这样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采用职务便利,给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此行为构成受贿罪要;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该行为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这种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此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之后王某到了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一点儿都没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因具有着自首情节,依据法律能够对他犯下的受贿罪进行从轻处罚,同时也能够对其所犯的行贿罪从轻处罚。王某可以如实去供述犯罪事实,自愿地进行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能够对他所犯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轻处罚,还能够对违法发放贷款罪从轻处罚。因挪用公款罪,给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因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时处以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因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还需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且要交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八万元。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一类作为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惩处借助伪造理财手段来挪用公款犯罪的典型事例,银行的工作人员凭借虚假理财的操作来挪用那笔公款,这不但确实直接构成金融机构所拥有的资金出现缺口的状况,进而对资金的流动性以及信贷投放能力带来影响,还会对金融机构的整个公信力造成破坏,并且削弱金融监管的实际有效性,危害金融安全。在这个案例当中,身为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也担任过行长的王某,通过在伪造的理财协议上面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这样一种方式,截留理财资金并且实施挪用的这种做法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它还施行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司法机关针对它所犯下的挪用公款罪依法按照最高标准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效,有力地维护了金融安全 。
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在2017年到2018年期间,曾某凭借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以及副总经理等职务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明明知晓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并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却在该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中心总经理李某(其在另案中接受审理)的指使下,违背国家规定,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民间债务、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进行隐瞒,还把贷款资料呈报到某信托公司总部,从而促使发放贷款总计达到23亿多元,致使该信托公司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于此同时,曾某收取了请托人给予的1790万多元好处费。
【办理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还指控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之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属于职务上的便利,给他人谋取利益,并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该行为构成受贿罪;曾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其该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共同犯罪里,曾某所起作用为次要,属于从犯,归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受贿犯罪所得大多已追缴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能够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同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还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还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之后,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一案件属于司法机关本着依法依规原则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实例,信托领域职务犯罪会直接对信托资金安全构成伤害,它不但给像信托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带去极大损失,还可能触发金融机构流动性方面的风险,对整体金融稳定造成危害,在这个case里,被告人曾某作为处在贷款审批审查岗位的人员,明明清楚有关单位并不满足贷款条件,却依然违反规定签批上报有关材料还促使贷款得以发放,致使信托公司承受巨额经济上的损失,对金融信托资金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司法机关针对曾某开展行动,对其进行依法定罪,之后进行量刑,如此这般发挥了警示作用,进而起到了震慑效果,最终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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